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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杭州市龙岩商会章程

(2018年10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杭州市龙岩商会,英文名:

The Longyan Chamber of commercehangzhou ,英文缩写:LYHZ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福建省龙岩籍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杭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学习分享、互助共赢、诚信担当、服务社会”。

凝聚感召全体会员,使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学习交流、协作发展;充分发挥商会桥梁作用,承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对接;通过解读政策服务会员,提升会员素质、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全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促进区域经贸合作和两地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积极开展商会党组织及工会等相关活动,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二)培训交流:组织会员和企业进行经验介绍,邀请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企业家介绍分析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组织讲座培训,以促进会员的学习交流,帮助会员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三)搭建平台:通过商会平台,举办行业会议、学习和联谊活动,拓展会员社会交往活动空间,增加社会资讯和社会资源;增进会员之间的相互了解,增强凝聚力,促进资源共享、协同发展,使会员企业更具活力。

(四)协调帮助:了解、关心会员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困难,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困难和需求,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协助会员企业解决经济、法律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资讯、服务:广泛收集信息,做好政策、法律法规、项目等方面的信息提供、咨询服务。提供内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

(六)考察、招商:不定期组织会员外出考察学习,发掘商机,寻求合作,共谋发展,为杭州、龙岩两地招商引资牵线搭桥。

(七)承办委托:承办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会员委托的与本会或会员有关的其它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个人电子版照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员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六)制定和修改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或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人数较多时,本团体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九)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推选执行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批准;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批准;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五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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