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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与防患案例
来源:杭州市龙岩商会 |  作者:杭州市龙岩商会 |  时间:2019年01月10日
案例一:

      2009年8月,小张应聘进入A公司,成为该公司的一名技术人员,负责研发生产某种配件。进公司时,小张与公司口头约定:劳动期限二年,试用期四个月,试用期工资5000元,试用合格录用后月工资为10000元,周一至周六上班,上班时间:8:30-11:30,13:00-17:30。每周工作时间累积45小时。小张同时提出无需公司缴纳社保,公司应允并同意每月补贴小张300元。

案例分析-存在法律风险问题: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试用期约定违法;

3.每周累积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


4.无需缴纳社保的约定违法无效


案例二:

      2009年9月,A公司总经理就公司员工经常迟到以及埋冤加班现象向高层提议出台相应处罚和加班奖励制度。2009年10月,A公司高层经讨论并通过了《A公司考勤办法》,其中规定:员工每月迟到不超过三次的,每次罚款30元;超过三次的,每次罚款100元(例如:迟到三次的每个月罚款90元,迟到四次的每个月罚款190元,以此类推)。若员工一个月加班超过30小时,公司奖励300元。2009年11月1日,由于肚子不舒服,小张上午迟到了十分钟,A公司以此对小张罚款30元。

案例解析-存在法律风险问题:

 1.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和内容均违法


案例三:

      2009年12月,A公司与小张签订了一份《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其中约定:因小张的工作岗位属于研发技术岗位,负有保密义务,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三年内,小张不得到与A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公司就职。A公司会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三年内按月给予小张竞业限制补偿费,而小张若违反此规定,必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案例分析-存在法律风险问题:

1.保密及竞业限制条款的签订对象应灵活把握,否则会增加成本支出;

2.竞业限制合理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两年

案例四:

      2011年4月小张不辞而别,又入职B公司。B公司未审查和核实小张的个人履历就直接将小张招入公司。A公司很快了解到小张入职了竞争对头的公司,而B公司的经营范围与A公司的经营范围一样。

案例分析-存在法律风险问题:

1.用人单位B公司没有对小张进行入职审查,若给A公司造成损失的,B公司和小张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学习资料由杭州市龙岩商会法律顾问

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律师

杨世奇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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